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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0 條

  1. 1.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
  2. 2.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3. 3.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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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工作應該有一位執行主持人負責,且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對於直轄市定或縣(市)定的古蹟:執行主持人必須擁有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的資格,並且實際上已執行完畢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規劃設計或監造工作,並且具有至少累積兩年以上的相關經驗,或曾經主導完成金額公告以上的工程。 2. 對於國定古蹟:執行主持人必須擁有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的資格,並且實際上已擔任主持人完成古蹟的規劃設計或監造工作,並且具有至少累積四年以上的相關經驗。 3. 前述的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的範圍應依照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的規定辦理。 4. 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當定期實際到場執行工作。 以上是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解釋。參考資料來源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全文》及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的相關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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