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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准後為之。
  2.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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