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4 條
- 1.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2.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 3.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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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4條規定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的進行應受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根據這項法條,主管機關可以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來進行指導監督工作。這些諮詢或審查會議可以用於規劃設計的審查、協助審查廠商的文件、指導修復工程的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以及其他必要的諮詢工作。 根據內政部對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解釋,主管機關在進行審查工作時,可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和機關參與會議。這項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能夠得到專業指導和監督,以確保工程的品質和遵從相關的規劃設計。這也可以進一步加強主管機關在指導和監督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方面的權威性和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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