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5 條
- 1.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
- 2.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進行古蹟修復工程時,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的保護和防災措施,同時辦理保全和保險。此外,保全和保險費用應納入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的預算書項目中。 範例:根據文化資產局的《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施工技術規範》,在進行古蹟修復工程時,施工廠商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文物,如設置遮蔽罩、使用保濕設備、規劃交通及物料運送路線等,以防止文物在施工過程中的破壞。同時,施工廠商應辦理適當的保險,包括工地財產保險和施工過程保險,以保護修復工程的安全和文物的價值。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