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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6 條

  1. 1.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2. 2.施工廠商於施工中如遇有現況與規劃設計不符時,應由監造人會同規劃設計人報主管機關同意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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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6條規定了古蹟修復工程的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古蹟修復工程應以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並以原有形貌為原則進行修復,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除非經過古蹟主管機關的審查通過。同時,施工廠商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現現況與設計規劃不符,應由監造人與規劃設計人共同報告主管機關並獲得同意後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行政院文化部廣2951012237號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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