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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17 條

辦理古蹟修復之工作報告書,除特殊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竣工後,提出期末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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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7條,辦理古蹟修復工作時,應提交工作報告書給主管機關審查。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應在工程實際進度達到50%時提交期中報告,並在竣工後提交期末報告給主管機關審查。這些報告書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古蹟修復工作的進行情況,確保工程的品質和遵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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