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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2 條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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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的辦理事項包括以下六項: 1.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對古蹟進行修復或再利用時,需要制定相應的計畫,包括修復或再利用的目標和方案等。 2. 規劃設計:對古蹟進行修復或再利用時,需要進行相關的規劃和設計工作,包括改善古蹟的結構和外觀等。 3. 施工:根據修復或再利用的計畫和設計,對古蹟進行實際的施工工作,包括修復或建造等活動。 4. 監造:在古蹟修復或再利用的過程中,需要進行監造,確保施工按照計畫和設計進行,並達到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5. 工作報告書:在修復或再利用過程中,需提交相關的工作報告書,記錄施工進展和成果等重要信息。 6. 其他相關事項:包括與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的其他相關事項,如環境保護措施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等。 範例: 根據"顯現臺灣光影劇場"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已經制定完成,包括修復原有建築、增建相關設施以及設計專屬的光影投影效果。隨著計畫的進行,相關的規劃設計工作正在進行中,並預計在未來數月內開始施工。在施工期間,將有專門的監造人員確保工程進行順利並符合相關標準。同時,工作報告書也將定期提交,以記錄工程的進展和成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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