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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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在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可在修正施行後的八年內,按照原先列冊的資格和工作項目範圍進行相關事務,不受第九條和第十條的限制。 這項法規是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中制定的,它允許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可以在該法規修正施行後的八年內,按照他們原本的列冊資格和工作範圍進行相關事務,不受第九條和第十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示例:在修復古蹟和再利用的過程中,主持人可能需要聘請工程師、建築師、歷史學家等專業人員來協助進行相關工作。根據該法規,這些專業人員必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並被列入勞務委任主持人的冊資格。在本修法修正施行前取得冊資格的專業人員,可以在修正施行後的八年內繼續參與古蹟修復和再利用的工作,並且不受第九條和第十條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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