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 9 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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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進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的擬具及解體調查時,需要有一名執行主持人。具體的資格要求如下: 1. 對於直轄市或縣(市)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執行主持人需要具備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的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的經驗累積達到二件以上。 2. 對於國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執行主持人需要具備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的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的經驗累積達到二件以上。 根據內政部於2012年1月26日所出的「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針對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執行主持人應符合具備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的要求。且該執行主持人須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到2件以上。 舉例來說,假如某位建築師在過去曾實際執行完成三項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且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那麼他就符合第一點的資格要求,可以作為執行主持人來進行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工作。 而對於國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執行主持人也需要具備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的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的經驗累積達到二件以上。 舉例來說,假如某位建築師在過去曾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兩項國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且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那麼他就符合第二點的資格要求,可以作為執行主持人來進行國定古蹟的修復或再利用工作。 因此,根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的執行主持人需要具備相關資格且累積相應的工作經驗,以確保古蹟的修復和再利用工作的專業性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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