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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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稀少者。 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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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根據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解釋指引,這些基準包括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數量稀少者,以及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古物是一個地方的特殊傳統技術遺產,且對當地的文化發展有重要影響,那麼它可能符合基準六。另一個例子,如果一個古物反映了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或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那麼它可能符合基準三。 參考資料: -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解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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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