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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稀少者。 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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