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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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 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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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重要古物的指定需要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之重要特色。 例如,一座具有特殊文化意義的神社或寺廟可能被指定為重要古物,因為它代表著當地人們的宗教信仰和傳統文化。 二、重要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重要意義。 舉例來說,一座歷史上重要人物所居住的房屋,如國家元首或著名作家,可能因其歷史意義而被指定為重要古物。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 例如,一座代表特定歷史時期建築風格的建築物,或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藝術品,可能因其能反映當時社會環境而被指定為重要古物。 四、具有重要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舉一例子,一幅具有重大藝術價值的名畫,或者一個有重要科學突破的實驗室,可能因其對藝術或科學領域的重要影響而被指定為重要古物。 五、數量特別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 比如,一座保存完好且為數不多的古代城牆,或是一個保存了完整文物的考古遺址,可能因其稀缺性或保存完整而被指定為重要古物。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重要影響或意義。 例如,一個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實驗室,或者一項對特定行業有顯著影響的技術發明,可能因其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的重要影響而被指定為重要古物。 以上是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的規定所進行的釋義,並且舉出了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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