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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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 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性。 四、具有獨特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性。 六、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特殊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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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國寶的指定必須符合以下基準之一: 1. 能夠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的風俗、記憶和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的典型性。 2. 能夠代表歷代著名人物或國家重大事件。 3. 能夠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的代表性。 4. 具有獨特的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5. 具有獨特性或不可替代性。 6. 對知識、技術或流派的發展具有特殊的影響或意義。 例如,一座具有獨特藝術造詣的古建築物或一件具有獨一無二的文物,都可能符合國寶指定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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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