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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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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實物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古物指定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古物指定需要進行實物勘查、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然後作成指定處分並進行公告,同時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第2項則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指定古物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這些程序是確定古物是否需要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的重要步驟。 範例參考資料: -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018年修正)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16年修正) - 提供參考意見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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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古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實物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