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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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古物指定的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古物指定需要進行實物勘查、經審議會審議通過,然後作成指定處分並進行公告,同時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第2項則規定,在直轄市或縣(市)指定古物後,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這些程序是確定古物是否需要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的重要步驟。 範例參考資料: -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2018年修正)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2016年修正) - 提供參考意見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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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