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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2.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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