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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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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前條第三款的公告時,需要載明以下事項:一、名稱及分類。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描述及古物圖片。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這項公告應該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上揭示30天,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部的官方網站資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中的公告要求是為了對特定的古物進行分級指定,並提供相關的資訊給公眾。公告的目的是透明化古物的指定過程,讓人民能夠了解古物的重要性和價值,並有機會參與對指定古物的意見和訂正。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個古蹟被主管機關指定為一級古蹟,那麼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公告中應該載明該古蹟的名稱、分類(一級古蹟)、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描述,並附上古蹟的圖片。指定理由可能包括該古蹟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等等相關理由,並依據相關法令依據進行指定。公告應該在主管機關的公告欄上揭示30天,同時刊登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以便公眾能夠了解該古蹟的指定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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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分類。 二、年代、數量、尺寸、材質等綜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