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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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古物分級的函報備查時,應提供具備下列資料: 1. 公告及一般古物清冊,清冊應附上圖片電子檔,並載明以下事項: - 保管機關(構)的名稱、所在地,或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地。 - 古物的名稱、分類、數量。 - 古物的年代、作者、材質、技法、形制、尺寸等綜合描述。 - 古物的保存現況、保存所在位置、保存環境及管理維護方式。 - 其他相關事項。 2. 實物勘查紀錄。 3.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依據文化資產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4. 其他相關資料。 這意味著在辦理古物分級時,主管機關需要提供一般古物清冊,清冊中需要詳細描述古物的相關資訊並附上圖片,還需要提供實物勘查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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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