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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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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一般古物清冊。 二、實物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之一般古物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保管機關(構)之名稱、所在地,或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所在地。 二、古物之名稱、分類、數量。 三、古物之年代、作者、材質、技法、形制、尺寸等綜合描述。 四、古物保存現況、保存所在位置、保存環境及管理維護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古物分級的函報備查時,應提供具備下列資料: 1. 公告及一般古物清冊,清冊應附上圖片電子檔,並載明以下事項: - 保管機關(構)的名稱、所在地,或古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地。 - 古物的名稱、分類、數量。 - 古物的年代、作者、材質、技法、形制、尺寸等綜合描述。 - 古物的保存現況、保存所在位置、保存環境及管理維護方式。 - 其他相關事項。 2. 實物勘查紀錄。 3.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依據文化資產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4. 其他相關資料。 這意味著在辦理古物分級時,主管機關需要提供一般古物清冊,清冊中需要詳細描述古物的相關資訊並附上圖片,還需要提供實物勘查紀錄、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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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一般古物清冊。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