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古物指定之廢止或變更類別,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古物價值喪失。 二、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 三、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規定了廢止或變更古物指定類別的基準,主要包括以下四點: 1. 古物價值喪失:指古物的價值已經完全喪失,不能再被視為有價值的文化遺產。 2. 古物狀況劣化或遭受破壞,致減損價值或滅失:指古物的狀況惡化或受到損壞,導致其價值減少或完全消失。 3. 經指定之古物,因學術研究或數量減少或增加,而增加或減少其價值者:指經過指定的古物由於學術研究的結果或數量的增減,導致其價值增加或減少。 4. 其他特殊原因:指其他特殊原因,如古物所在的地點變更、古物的功能改變等等。 根據我查到的資料,在中華民國的法條中,暫時沒有找到《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的最新法規。由於沒有找到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我建議你可以進一步查閱相關法令或參考資料來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