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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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9條,古物之廢止或變更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一般古物若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廢止其原有之指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參考資料:"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內政部文化資產局,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77790.html。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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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