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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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2條規定如下: 1. 對於已登錄或被認定的傳統表演藝術,如果需要廢止或變更登錄或認定,應按照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2. 如果登錄或認定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機關進行的,則廢止或變更的類別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這項法規是用來規定對於已登錄或認定的傳統表演藝術,如有需要廢止或變更其登錄或認定的情況,應依法辦理相關程序。對於由直轄市或縣(市)機關進行的登錄或認定,其廢止或變更的類別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傳統藝術藝術作品登錄認定及保存審查辦法》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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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