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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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若保存傳統表演藝術的人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可能因為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這意味著該人不再被認定為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 2. 若已登錄的傳統表演藝術被廢止時,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的認定也同時會被廢止。這表示該保存者不再被視為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 3. 若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但該人已經獲得某些榮銜,可以考慮保留這些榮銜。這可能是為了尊重保存者之前對傳統表演藝術的貢獻或成就。 根據最新的資料,《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於2015年5月8日由文化部公告施行。以上解釋是基於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和一般解釋的法律原則所得出的結論,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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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