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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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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2. 2.已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3. 3.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若保存傳統表演藝術的人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可能因為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這意味著該人不再被認定為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 2. 若已登錄的傳統表演藝術被廢止時,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的認定也同時會被廢止。這表示該保存者不再被視為該傳統表演藝術的保存者。 3. 若保存者的認定被廢止,但該人已經獲得某些榮銜,可以考慮保留這些榮銜。這可能是為了尊重保存者之前對傳統表演藝術的貢獻或成就。 根據最新的資料,《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於2015年5月8日由文化部公告施行。以上解釋是基於該法條的文字內容和一般解釋的法律原則所得出的結論,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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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