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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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 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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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的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並具代表性。 保存者應對該登錄項目的知識、技藝和文化表現形式有深入了解,並能夠準確地展現這些知識、技藝和文化表現形式。此外,他們也應該具有代表性,能夠在傳統表演藝術的領域中引領和代表。 2. 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保存者應該具備學習和傳承該登錄項目的能力和意願。這包括他們能夠傳授知識、技藝和文化表現形式給其他人,並有將其傳承下去的願望。 3. 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保存者應該在相應的文化脈絡下成為適當的人選。這意味著他們應該在特定的文化環境中有著一定的地位和角色,能夠代表該文化並傳承其價值觀和傳統。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學者或藝術家在傳統舞蹈領域具有豐富的知識和技能,並被公認為該領域的代表性人物,同時他也有意願和能力將這些知識和技能傳承給後代,並在該文化脈絡下被認為是適當的保存者,那麼他就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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