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為傳統表演藝術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傳統表演藝術的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程序如下: 一、進行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由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出登錄及認定處分的決議。 三、辦理登錄及認定處分的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登錄認定,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以上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傳統表演藝術的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時,需要進行現場訪查,並對相關事項進行說明。此外,審議會需對登錄及認定處分進行審議,作出決議。完成登錄及認定處分後,需要進行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登錄認定,則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傳統表演藝術團體希望獲得登錄認定,主管機關會進行現場訪查,評估該團體的表演技巧、傳承情況等相關事項。接著,審議會會對此進行審議,並根據評估結果作出是否登錄及認定的處分決議。完成處分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公告並通知團體相關的認定結果。最後,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登錄認定,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個例子展示了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所規定的程序,包括現場訪查、審議、處分公告和通知處分相對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