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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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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保存者基本資料。 四、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五、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前一條第三款之公告時,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一、登錄的名稱及登錄的類別;二、登錄項目的內容描述;三、保存者的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的理由及其相關法律依據;五、公告的日期及文號。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上揭示三十天,並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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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三款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登錄類別。 二、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