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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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主管機關在進行前一條第三款之公告時,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一、登錄的名稱及登錄的類別;二、登錄項目的內容描述;三、保存者的基本資料;四、登錄與認定的理由及其相關法律依據;五、公告的日期及文號。公告應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上揭示三十天,並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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