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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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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 四、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五、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此項法規所需具備的資料如下: 1. 公告資料:包括登錄的公告內容,例如登錄的表演藝術類別、範圍等。 2. 現場訪查資料:指主管機關進行現場訪查的相關資料,例如訪查報告、照片或影像等。 3. 審議會會議紀錄:指審議會討論與決議登錄認定的相關紀錄,例如會議記錄、審議意見等。 4. 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指登錄表演藝術項目以及項目保存者的相關基礎資料,例如藝術家的個人資料、作品介紹等。 5. 其他相關事項:指與登錄認定相關的其他資料或文件,具體內容可能因不同的案例而有所不同。 根據上述法條,一個範例可以是,一個直轄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時,需公告登錄的相關資訊,例如表演藝術的種類、名稱等。另外,主管機關也需進行現場訪查,例如審查表演場地、觀看表演等情況,並將訪查的相關資料紀錄下來。此外,於實施登錄認定的過程中,主管機關也需召開審議會,並紀錄每次會議的討論內容和決議結果。最後,主管機關在登錄認定時,還需蒐集其他相關的資料,例如藝術家的履歷、作品介紹等。 參考資料: -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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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