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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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就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項目、名稱。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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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頒授證書,該證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保存者的姓名或團體名稱。 2. 保存者的編號。 3. 登錄項目的名稱。 4. 認定的日期及文號。 5. 認定的機關。 根據文化部所公布的《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主管機關應依據相關法規,對傳統表演藝術進行登錄及認定。登錄證書的內容應包含保存者的相關資訊,登錄項目的名稱,認定的日期及文號,以及進行認定的機關。這樣的登錄認定可以幫助保存者更好地保護和傳承傳統表演藝術。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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