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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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廢止程序:廢止考古遺址的程序由主管機關按照指定程序辦理。對於被直轄市或縣(市)所指定的考古遺址,應在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辦理公告。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指定了一個考古遺址,經過核定後,該遺址被確定為國定考古遺址。接著,該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對國定考古遺址部分進行廢止指定的程序,並在辦理公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最新的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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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