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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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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
  2. 2.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考古遺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就國定考古遺址部分,廢止其原有之指定處分,並於辦理公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廢止程序:廢止考古遺址的程序由主管機關按照指定程序辦理。對於被直轄市或縣(市)所指定的考古遺址,應在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辦理公告。 例如,如果某個縣市指定了一個考古遺址,經過核定後,該遺址被確定為國定考古遺址。接著,該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對國定考古遺址部分進行廢止指定的程序,並在辦理公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些解釋的依據來自最新的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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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