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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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考古遺址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其保存狀況極度惡化,造成文化堆積內涵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二、因考古遺址增加或其他因素,改變其在文化發展脈絡之定位並造成意義、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三、因涉及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須改變其維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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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7條,考古遺址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1. 考古遺址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其保存狀況極度惡化,造成文化堆積內涵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2. 因考古遺址增加或其他因素,改變其在文化發展脈絡之定位並造成意義、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3. 因涉及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須改變其維護方式。 舉例來說,如果一處考古遺址因長期的風蝕侵蝕而保存狀況極度惡化,導致其中的文物價值減損或滅失,可以考慮將該考古遺址的指定廢止。又或者,如果某個考古遺址的周邊發展了大型的都市建設,改變了這個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的定位,並造成其意義和價值的減損或滅失,也可以考慮將其指定廢止。最後,如果涉及到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需要改變考古遺址的維護方式,也可以考慮將其指定廢止。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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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