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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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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告及考古遺址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之考古遺址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位置或地址。 二、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考古遺址之文化意義及歷史沿革。 七、考古遺址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時,需要具備以下文件和資料: 1. 公告及考古遺址清冊:清冊應載明考古遺址的名稱、位置或地址,所定著土地的範圍,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公告日期及文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基本資料,考古遺址的文化意義及歷史沿革,考古遺址的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附近景觀及使用狀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清冊應附上圖片電子檔。 2. 現場勘查紀錄:指定機關在現場勘查考古遺址時所做的紀錄。 3.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指定機關在審議會上所做的紀錄,以及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所提供的評估報告。 4. 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除了前述的文件和資料之外,還包括其他與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例如,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第一款,考古遺址清冊中應載明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基本資料。這樣的一個相關範例是,當某個考古遺址被指定後,主管機關必須將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的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記錄在考古遺址清冊中。 另外,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第二款,考古遺址清冊中還應附上圖片電子檔,以顯示考古遺址的位置、現狀和特徵等。例如,在考古遺址清冊中,可以附上該考古遺址的衛星照片或現場照片,以幫助了解該遺址的實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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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告及考古遺址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