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辦理考古遺址指定的公告時,必須在公告中載明以下事項:一、該考古遺址的名稱、位置或地址;二、所定著土地的範圍;三、指定的理由及法令依據;四、公告的日期及文號。該公告應該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上揭示三十天,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例如,當主管機關欲對某個古老的遺址進行指定,他們應該在公告中詳細列出該遺址的名稱、具體位置或地址(例如:某縣某鄉某村),以及該遺址所覆蓋的土地範圍。公告還應提供指定該遺址的理由和相關法律依據,讓公眾了解這一指定的合理性和依據。最後,公告應該明確指出公告的日期和相應的文號,以作為識別和查詢的依據。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其公告欄上揭示該公告三十天,同時也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該公告,以便讓廣大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和知曉古董遺址的指定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