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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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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位置或地址。 二、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2. 2.前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辦理考古遺址指定的公告時,必須在公告中載明以下事項:一、該考古遺址的名稱、位置或地址;二、所定著土地的範圍;三、指定的理由及法令依據;四、公告的日期及文號。該公告應該在主管機關的公布欄上揭示三十天,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 例如,當主管機關欲對某個古老的遺址進行指定,他們應該在公告中詳細列出該遺址的名稱、具體位置或地址(例如:某縣某鄉某村),以及該遺址所覆蓋的土地範圍。公告還應提供指定該遺址的理由和相關法律依據,讓公眾了解這一指定的合理性和依據。最後,公告應該明確指出公告的日期和相應的文號,以作為識別和查詢的依據。 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其公告欄上揭示該公告三十天,同時也應在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刊登該公告,以便讓廣大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和知曉古董遺址的指定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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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位置或地址。 二、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