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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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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2. 2.主管機關於審議會審議前,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審議案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因情形特殊,經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5. 5.前項所定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之日起算。但審議程序進行中,始涉及前項計畫者,其審議期間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之規定,考古遺址的指定程序如下: 一、進行現場勘查。 二、經由審議會審議並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並進行公告,同時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在進行審議會審議之前,可以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指定後,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考古文化資產穩定發展策略研擬與執行計畫 -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191_1325.html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處考古遺址被提出指定的申請,主管機關首先會進行現場勘查,以評估該遺址的價值和重要性。接著,審議會會進行審議,討論該遺址是否值得指定,並投票決定結果。如果遺址被指定,主管機關會發布指定處分的文件,並進行公告,通知有關當事人。同時,主管機關也需要將此指定行為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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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考古遺址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三、作成指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