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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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之規定,考古遺址的指定程序如下: 一、進行現場勘查。 二、經由審議會審議並通過。 三、作成指定處分,並進行公告,同時通知處分相對人。 主管機關在進行審議會審議之前,可以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 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指定後,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考古文化資產穩定發展策略研擬與執行計畫 -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191_1325.html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處考古遺址被提出指定的申請,主管機關首先會進行現場勘查,以評估該遺址的價值和重要性。接著,審議會會進行審議,討論該遺址是否值得指定,並投票決定結果。如果遺址被指定,主管機關會發布指定處分的文件,並進行公告,通知有關當事人。同時,主管機關也需要將此指定行為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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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