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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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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者。 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者。 三、具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或保存狀況之完整性者。
  2. 2.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有以下基準: 1. 具有文化發展脈絡中的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的意義。 2. 具有文化堆積內涵的特殊性及豐富性。 3. 具有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的稀有性或保存狀況的完整性。 而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了符合上述基準外,還應具有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例如,某個縣市的一處遺址符合以上的基準,具有特殊的文化歷史定位和重要的學術研究價值,同時在相同類型的考古遺址中非常稀有,保存狀況也非常完整。因此,根據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這處遺址可以被指定為直轄市定或縣市定的考古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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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