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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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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4條,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制定緊急應變計畫,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機制。 根據參考資料《古蹟管理維護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6)第14條的典型範例可以是以下情況: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在古蹟出現災害或緊急情況時,制定相應的應變計畫,以確保古蹟的保護和處理。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該建立通報機制,及時了解古蹟發生的災害或緊急情況,並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古蹟在災害或緊急情況下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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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4 條規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古蹟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