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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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4條,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根據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制定緊急應變計畫,同時主管機關也應建立古蹟災害緊急應變通報機制。 根據參考資料《古蹟管理維護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6)第14條的典型範例可以是以下情況: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在古蹟出現災害或緊急情況時,制定相應的應變計畫,以確保古蹟的保護和處理。同時,主管機關也應該建立通報機制,及時了解古蹟發生的災害或緊急情況,並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古蹟在災害或緊急情況下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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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