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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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3條規定了保險事項的項目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古蹟的保險事項包括根據實際情況,對古蹟的建築、文物或人員等進行相關災害保險。在簽訂或續約保險契約後,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而在管理維護計畫中,應該明確載明保險的種類。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參考範例: 例如,如果一座古蹟是一座古老的建築物,管理方可能會根據古蹟的實際情況,擬定相關的災害保險,以保障該建築物免受自然災害的損害。當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管理方應該向相關的主管機關報備,以便主管機關了解古蹟的保險狀況。同時,在管理維護計畫中,管理方應該明確載明古蹟的保險種類,以確保古蹟得到適當的保護。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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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