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並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具體的彙整內容、檔案格式以及傳送的期間和方式等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