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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之管理維護,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建立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彙整後定期送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彙整內容、檔案格式及傳送期間與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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