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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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0條規定了有關古蹟管理維護的兩項內容: 1. 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優先補助其管理維護經費。 2. 公有古蹟管理維護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獎勵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35條及第36條之規定,私有古蹟所有人若能管理維護成效優良,主管機關可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優先補助其管理維護經費。而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9條(這裡指的是原文的第29條)第1項規定,經指定為古蹟的私人所有者,可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的立法理由,說明了私有古蹟之所以可以免稅是因為指定古蹟後,所有人的使用、建造、修護等都受到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文化資產。因此,私有古蹟管理維護成效優良的話,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優先補助其管理維護經費。 至於公有古蹟,根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8條,管理維護成效優良的公有古蹟可以獲得獎勵,該條的具體內容則需要參考更多的法規,無從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八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0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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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