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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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如果在古蹟的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作業中,發現其主體、構件、文物等有外觀形狀改變、色澤變化、設備損壞、生物危害等異常狀況,存在損害文化資產價值的可能,應立即記錄並通報主管機關。假如遇到竊盜行為,則應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舉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如果在一座古蹟的維修過程中,發現其中的文物遭到了損壞,例如壁畫上出現了刮痕,這樣的情況就應該立即記錄並通報主管機關。 2. 如果前項所說的異常狀況有持續擴大的可能,就應該及時對古蹟受損處進行非侵入式的臨時保護措施。 舉一個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假如在一座古蹟的屋頂上出現了嚴重的漏水情況,而且這種情況有可能導致建築結構的更大損壞,那麼就需要立即對該處進行非侵入式的臨時保護,比如用帆布或膠布將漏水處覆蓋起來,以防止更多的水進入並損壞該古蹟。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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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