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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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7條,古蹟的日常保養和定期維修可以委託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合格的人員、其他專業機構或登記有案的團體進行。另外,如果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進行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時遇到困難,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根據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例如《古蹟管理維護辦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也提到了「主管機關應指定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機構,辦理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這就強調了主管機關在古蹟管理維護方面的責任,並提供了培訓機構以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 舉例來說,以古蹟維修為例,如果古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沒有相關維修知識或技能,他們可以委託經過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合格的人員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古蹟的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這樣可以確保古蹟的維修工作能夠符合相關的規範和要求,保護古蹟的完整性和價值。 此外,如果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進行古蹟的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時遇到困難,根據法規,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協助。這可以包括提供技術指導、專業建議或物資支援,以幫助他們順利進行維修工作並達到保養和修復的目標。
- 第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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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