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古蹟之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得委由第十七條所定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之合格人員,或其他專業機關(構)、登記有案團體為之。
  2.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辦理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