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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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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之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得委由
第十七條
所定經古蹟管理維護教育訓練之合格人員,或其他專業機關(構)、登記有案團體為之。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辦理日常保養或定期維修有困難時,
主管機關
應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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