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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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
- 2.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3.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如屬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者,其因應措施,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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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如下: 1.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或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 根據上述規定,古蹟的使用或再利用應優先考慮其原始目的或與原使用相關、相容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說,在考慮古蹟的改變用途時,應以保留其原有功能或與其原用途相關聯的方式為首選。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古蹟原本是用於宗教儀式的場所,則在考慮其再利用時,應優先考慮以相關的宗教、文化或藝術活動作為其用途。 2. 古蹟用途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當古蹟的用途改變為非原用途並需要進行內部改修或增加附屬設施時,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在進行用途變更和相關改修工作時,必須遵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中相應的規定。 3. 古蹟之使用或再利用,如屬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取得使用許可者,其因應措施,應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古蹟的使用或再利用需要遵守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則相應的因應措施應該在管理維護計畫中詳細說明。換句話說,在進行古蹟的使用或再利用計劃時,必須考慮到土地使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並在管理維護計畫中做出相應的安排。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非名詞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法規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法規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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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