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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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之作業頻率及方法,應於管理維護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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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5 條規定,管理維護計畫應詳細載明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之作業頻率及方法。這表示古蹟的管理維護工作頻率和方法應在管理維護計畫中具體說明。然而,在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具體透露古蹟管理維護計畫的內容或頻率和方法的詳細資訊。因此,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對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5 條進行更進一步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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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