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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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定期維修是指基於不減損古蹟價值之原則,對結構安全、材料老化、設施、設備及管線之安全、生物危害、潮氣及排水等方面進行耗材更替、設施設備之檢測及維修。此外,定期維修涉及建築、消防、生物防治等相關專業領域時,應由各相關法令規定之人員負責。根據經濟部文化資產局的《古蹟管理維護辦法操作要點》(109年12月修正),具體的定期維修工作包括:結構物損傷之修護、材料之修補或更換、腐害生物之清除與防治、設備管線檢修或更換、防火設施之檢測與維修等。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文化資產局的相關文件。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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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