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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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有重大發現時,發掘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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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1條,當考古遺址發掘有重大發現時,發掘者應立即報告主管機關處理。這條法規要求發掘者在發現重大遺址時,必須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處理。這有助於確保對於考古遺址的發現和保護都能得到適當的應對和處理。例如,如果發掘者在考古遺址發掘中發現了重要的文物或考古資訊,他們應該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便進一步研究和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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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