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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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之考古遺址發掘。
- 2.前項發掘,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之試掘、探勘,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之考古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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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了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考古遺址發掘的定義。根據該條條文,該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上的考古遺址發掘。該條還具體說明了發掘的範圍,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的試掘、探勘,以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的考古發掘。條文中並未提及具體的資格條件審查,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指引文件進一步了解這些資格條件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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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