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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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 2.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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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3條,申請發掘考古遺址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應提交發掘計畫書,包含有關發掘者的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的相關資料。 2. 審議會應對申請進行審議,並根據發掘者的資格、發掘計畫書以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做出評估。 3. 審議會的評估結果應提交給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核准申請。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考古遺址的發掘工作能夠由合格且符合相關標準的人士進行,並確保其遵循相關的保護措施。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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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