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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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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二、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三、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博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2. 2.前項所稱考古遺址發掘工作,指統籌辦理發掘現場相關工作及發掘結束後出土遺物之整理研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的規定,考古學者專家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2. 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3. 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博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此外,考古遺址發掘工作包括統籌辦理發掘現場相關工作以及發掘結束後對出土遺物進行整理研究。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一條之一,考古學者專家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時需具備一定的學歷和經驗。這些資格的要求可以確保申請人對考古學和相關領域有一定程度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同時,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也是評估申請人能力和學術貢獻的重要指標之一。 例如,一位申請人如果擁有考古學系學士學位並且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且至少發表了兩篇考古發掘報告,則符合第一項的資格要求。同樣地,如果申請人取得碩士學位並且在相關學位學程修畢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了至少一篇考古發掘報告,則符合第二項的資格要求。另外,如果申請人取得博士學位並且在相關學位學程修畢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一年以上,則符合第三項的資格要求。 這些資格要求的目的是確保考古學者專家在進行考古遺址發掘工作時具有足夠的學術背景和專業經驗,以提高考古遺址發掘工作的品質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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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考古學系、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