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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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考古學專業。 二、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 三、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四、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五、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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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5條,申請發掘考古遺址的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考古學專業:申請機構需具備相關的考古學專業知識和能力。 2. 聘僱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機構需聘僱至少兩位具備前條所定資格的學者專家參與考古遺址的發掘工作。 3. 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機構需擁有適當的設備、場所和人力來確保出土遺物的保管和維護工作。 4. 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機構需擁有適當的場所進行出土遺物的整理和研究工作。 5. 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機構需擁有符合安全和保護條件的文物典藏空間,以確保出土遺物的安全保存。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文化部(201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檢自中華民國文化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10071
-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1 條條文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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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