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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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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發掘者,應於發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發掘計畫書。 二、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 三、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2. 2.由符合第四條之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者,應另檢附符合前條條件之學術或專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6條,進行考古遺址發掘的人應該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發掘計畫書、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以及符合資格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者是考古學者專家,還應該另外檢附有學術或專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的合作證明文件。 這個條文沒有提供明確的舉例,但根據台灣法令資料庫中的相關法規,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在第4條中提到,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確認考古遺址之專業能力和相關研究經驗。因此,一個與該條文相關的範例可能是,一位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時,應提交相關的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所屬機構願提供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等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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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6 條規定:「符合前二條資格條件之發掘者,應於發掘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發掘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