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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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6條,進行考古遺址發掘的人應該提出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發掘計畫書、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書,以及符合資格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者是考古學者專家,還應該另外檢附有學術或專業機構同意提供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的合作證明文件。 這個條文沒有提供明確的舉例,但根據台灣法令資料庫中的相關法規,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在第4條中提到,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確認考古遺址之專業能力和相關研究經驗。因此,一個與該條文相關的範例可能是,一位考古學者專家申請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時,應提交相關的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所屬機構願提供保管維護設備、場所及人員等支持。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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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