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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二、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累積三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三、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以上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
  2. 前項所稱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包含發掘現場之測量、挖掘、記錄、整理、發掘結束後出土遺物之整理或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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