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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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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二、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累積三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三、具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以上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
  2. 2.前項所稱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包含發掘現場之測量、挖掘、記錄、整理、發掘結束後出土遺物之整理或研究等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對於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的資格要求有以下三種情況: 1. 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舉例:一位考古學者在過去五年間,參與了多個考古遺址的挖掘和研究工作,並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 2. 擁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並有三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實務經驗。 舉例:一位擁有人類學系學士學位的學者,在完成學位學程後,進行了三年以上的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 3. 擁有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以上學位或修畢相關學位學程。 舉例:一位擁有考古學碩士學位的學者,通過修畢相關學位學程,獲得了專業知識和能力。 根據這些資格,對於考古遺址發掘工作的要求是相當嚴格的,需要相關學位和專業知識,以及豐富的實務經驗。考古遺址的發掘工作包括測量、挖掘、記錄、整理和研究等多個方面,只有具備這些資格的人員,才能夠有效地執行這項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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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累積五年以上考古遺址發掘相關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