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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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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七條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發掘者先行發掘,並於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申請。
  2. 2.前項所稱緊急需要,包括因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事故所生之緊急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發掘計畫書必須在進行發掘前提交。然而,如果因為考古遺址需要立即搶救的緊急情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發掘者可以先行進行發掘,但必須在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相關申請。 例如,如果有一個考古遺址處於即將被破壞的危險中,如因天然災害造成山崩,或者有公共安全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可能導致遺址受損,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先行進行發掘,然後在一個月內補提申請來合規。 2. 緊急需要的定義包括因為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的緊急情況。這些情況可能會導致考古遺址受到損害或遺失。 例如,如果一個考古遺址所在地區發生了地震或洪水等天然災害,可能導致遺址的結構或文物被毀壞或流失,為了保護遺址免於進一步受損,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進行發掘。或者,如果考古遺址周圍發生了公共安全事件,如火災或爆炸,主管機關也可以同意在應急情況下進行發掘。另外,其他突發事件,如工地意外、建築倒塌等,可能會導致考古遺址的損害,也可以被視為緊急需要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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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第七條發掘計畫書應於發掘前提出,如因搶救考古遺址之緊急需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由發掘者先行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