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發掘計畫書必須在進行發掘前提交。然而,如果因為考古遺址需要立即搶救的緊急情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發掘者可以先行進行發掘,但必須在開始發掘後一個月內補提相關申請。 例如,如果有一個考古遺址處於即將被破壞的危險中,如因天然災害造成山崩,或者有公共安全或其他意外事故發生,可能導致遺址受損,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先行進行發掘,然後在一個月內補提申請來合規。 2. 緊急需要的定義包括因為天然災害、公共安全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的緊急情況。這些情況可能會導致考古遺址受到損害或遺失。 例如,如果一個考古遺址所在地區發生了地震或洪水等天然災害,可能導致遺址的結構或文物被毀壞或流失,為了保護遺址免於進一步受損,主管機關可以同意在這種緊急情況下進行發掘。或者,如果考古遺址周圍發生了公共安全事件,如火災或爆炸,主管機關也可以同意在應急情況下進行發掘。另外,其他突發事件,如工地意外、建築倒塌等,可能會導致考古遺址的損害,也可以被視為緊急需要的情況。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