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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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應載明的事項,以及公告的揭示方式。根據該條,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應載明: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施行細則和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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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