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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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古蹟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資料。
- 2.前項第一款之古蹟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三、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古蹟之現狀、特徵、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 3.前項資料涉及土地、建造物範圍圖說者,應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古蹟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界線。 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三、圖面之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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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4條第3項函報備查時,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 公告及古蹟清冊。 2. 現場勘查紀錄。 3.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 4. 其他相關資料。 其中,古蹟清冊的資料需要包括以下事項並附上圖片電子檔: 1. 古蹟的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2.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的範圍面積和地號。 3. 古蹟的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 公告日期及文號。 5.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基本資料。 6. 古蹟的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7. 古蹟的現狀、特徵、使用情況。 8.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9. 其他相關事項。 如果有土地或建造物範圍圖說的資料,則需要套繪在地籍圖上,並標明以下事項: 1. 古蹟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的整體範圍界線。 2. 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3. 圖面的比例尺。 舉例來說,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指定古蹟的函報備查時,需準備古蹟清冊,其中包括古蹟的名稱、位置或地址,以及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的範圍及地號等相關資料。此外,如果有土地或建造物範圍圖說,需將其套繪在地籍圖上,並標明古蹟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的整體範圍界線等資訊。這些資料都需要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所規定的程序中予以提供和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條文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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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