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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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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其相關法令之適用,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2條,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事項時,需要考慮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和消防安全等相關法令的適用。在這個處理過程中,主管機關應與土地使用、建築和消防主管機關共同合作。 參考資料: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46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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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為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事項,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