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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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2條,處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修復或再利用事項時,需要考慮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和消防安全等相關法令的適用。在這個處理過程中,主管機關應與土地使用、建築和消防主管機關共同合作。 參考資料: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46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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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